关于印发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实施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10-27 信息来源:宁波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浏览次数:9561

浙江省文化厅
文    件
浙江省财政厅

浙文社〔2007〕8号

关于印发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实施暂行办法》的通知 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、财政局:
建立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制度,是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。省文化厅、财政厅制定了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暂行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予贯彻执行。
 
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
 
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 
(民间老艺人)补贴实施暂行办法 
 
    第一条 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的保护,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,促进我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》、浙江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》精神,结合浙江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实施方案》要求,从2007年起,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实施补贴制度,并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: 
    (一)国家级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,65周岁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; 
    (二)省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65周岁以上的“浙江省民间艺术家”; 
    (三)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、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艰难的民间老艺人。 
    第三条 此专项补贴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带徒传艺、培训讲习、整理出版有关资料、展演展示、学术交流和生活费用给予补助。 
    第四条 专项补贴的发放标准: 
    (一)65至69周岁(含)的,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; 
    (二)70周岁以上(含)的,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的补贴。 
    第五条 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,须向所在县(市、区)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申请表(另制),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。县(市、区)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,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核。各市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。 
    第六条 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,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公示,报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认定。    
    第七条 专项补贴每年发放一次,于当年的9月下达,由所在县(市、区)文化、财政部门负责发放,并在年度终了前发放到当事人。 
    第八条 享受补贴的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因故因病去世的,其当年的补贴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,次年停发。 
    第九条 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所需经费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。 
    第十条 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补贴机制,鼓励传习传统技艺和保护、发展,实施有计划的资助。  
    第十一条 享受补贴的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: 
    (一)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、展示活动;  
    (二)积极开展传习活动,带徒传艺,培养新人;  
    (三)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、传承谱系、传统技艺等记录、整理和保护、发展工作; 
    (四)积极采取措施,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、实物; 
    (五)积极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,及时反映保护情况。 
    第十二条 省财政厅、文化厅对此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发放到人,不得挪作它用。 
    第十三条 省文化厅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受补贴的传承人(民间老艺人)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,对丧失补贴条件的,停止补贴。 
    第十四条 本实施办法由省文化厅、财政厅负责解释。 
    第十五条 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           
主题词:非物质文化  遗产  保护  通知
抄送:文化部办公厅社图司,财政部办公厅,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,省政府办公厅,省委宣传部,省政府法制办,各群艺馆、文化馆。
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
2007年6月7日印发